協助南投縣政府宣傳「南投縣『好彩投』孕婦乘車補助計畫」,歡迎踴躍申請!
發佈日期:2025-03-07 00:00:00
發佈單位:草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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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saotun.gov.tw/list/news?model=view&view=5777
協助南投縣政府宣傳「南投縣『好彩投』孕婦乘車補助計畫」,歡迎踴躍申請!
- 發布日期:114.03.07
- 觀看人次:18
- 發布單位:社會課
壹、計畫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孕婦友善的交通安全與便利,規劃孕期至預產期次日起算三個月(以90日計)內搭乘合作計程車之車資補助,滿足產檢、生產、回診及嬰兒預防保健等乘車需求,以營造友善生養的宜居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貳、執行機關: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
叁、實施期間:自114年3月8日起受理申請。
肆、補助對象:本計畫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每次懷孕或分娩限申請一次:
一、設籍本縣之孕婦或配偶為設籍本縣縣民之非本國籍孕婦,且申請時須為懷孕中。
二、114年1月1日(含)以後分娩之產婦,分娩前至申請補助時須設籍本縣或配偶為設籍本縣縣民之非本國籍產婦,且中途未遷出者。
伍、計畫內容:本計畫所稱孕婦(下稱申請人)指經由衛生福利部或縣市衛生局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妊娠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者。
一、補助形式、標準、效期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形式:施行南投縣政府「好彩投」好孕卡之票證。
(二)補助標準:每次懷孕補助五千點(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整),申請人搭乘本計畫合作計程車替代現金支付車資,每趟車資核實折抵,惟單趟車資補助上限為二百五十點(元),其餘車資由申
請人改以其他方式支付。
(三)補助效期:
孕婦: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預產期次日起算三個月(以90日計)止。
產婦: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分娩次日起算三個月(以90日計)止。
(四)使用方式:
1.僅限申請人本人搭乘使用,其中乘車起訖一端須為中彰投地區(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好孕乘車卡不找零,單趟車資補助上限為二百五十點(元)。
2.申請人搭乘同一輛車使用同一張卡片當日交易次數上限為二次。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者,第二筆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不予補助。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3.預約搭乘合作計程車以「好彩投」好孕卡感應支付車資。
二、申請方式及應檢具文件:
(二)符合第肆點補助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為孕婦者,檢具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生簽章)或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開立,須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為產婦者,檢具新生兒出生證明。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產)婦,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申請人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五官清晰數位相片。
5.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申請費用:
(一)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費用為本卡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四、合作之計程車車隊:
(一)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與合作之計程車車隊簽訂提供「好彩投」孕婦搭乘計程車服務契約。
(二)本計畫合作計程車業者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公告,修正時亦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車資補助點數自次月一日起失效:
(一)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婦之配偶遷出本縣。
(二)申請人死亡。
六、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所提供文件有不實或不符資格仍申請補助等不法情事,本府得不予補助或撤銷原補助資格,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者,經查屬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額補助金額。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府得隨時稽查相關資料,申請人資格經查核有不符情形者,本府將停止補助。
(三)本項補助僅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如為他人使用並查核屬實,將停止補助並追繳違反使用規定之補助金額。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絡049-2245641南投縣政府王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