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所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建言案
發佈日期:2025-03-05 11:57:22
發佈單位: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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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鑑於農藥販賣業者應依據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第6款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個人資料,並依據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辦理農藥產銷定期陳報,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與本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相符。二、若農藥販賣業者以非屬前揭目的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