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連續地震」本市災害救助金延長受理期限至114年3月31日
發佈日期:2025-03-04 00:00:00
發佈單位:楠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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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nansi.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7593&s=8726366
「114年1月連續地震」本市災害救助金延長受理期限至114年3月31日
一、災害救助事項簡述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地震造成):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二、有關「114年1月連續地震」本市災害救助金之申請案,原受理期限至114年2月27日,惟因各區建築物實施緊急評估作業尚未全部完成,為避免影響民眾申請權益,爰延長受理期限至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