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動物與合法展演場所:保障動物福利與管理規範
發佈日期:2025-03-03 11:07: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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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35449
近年來,動物展演活動備受關注、人民對於動物保護意識日益增長,且隨著動物園、寵物咖啡廳、觀光休閒農場、水族館等以動物為展示的場所數量增加,為確保動物福利與展演場所的管理,政府依據《動物保護法》與《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制定相關規範,確保動物在展演過程中獲得妥善照顧。
許多民眾會問道:「什麼是展演呢?」,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展演系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而前開所指展示即以動物供人觀賞行為,而互動行為則包含餵養、觸摸、騎乘等。
昔日未經規範之動物展演常帶給人們不好的印象,例如:髒亂且不符合習性之環境、動物出現刻板行為、飲食飲水不佳,為了確保動物福利,透過上述制定規範,合法之展演場所須符合以下之規定:
1.依法登記與審查
展演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後,方可營業。展演內容、動物種類、場地、設施等須符合規定,並接受不定期稽查、定期評鑑。
2.提供適當的飼養環境
展演業者須依動物習性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與適當的飼養設施,確保動物的生理與心理需求獲得滿足,且應定期清掃並維持良好的衛生管理,避免疾病傳播影響動物健康。
3.禁止不當表演與虐待行為
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須在申請時經主管機關審核其是否符合動物福祉。禁止強迫動物進行不當的互動及使用暴力、藥物或其他不人道方式訓練動物。
4.定期健康檢查與行為評估
展演動物須定期接受獸醫檢查,並進行行為評估,確保其健康狀況與適應能力。若動物出現過度壓力或不適,業者應立即改善環境或終止相關展演。
5.公開資訊與教育推廣
展演業者應提供公開、透明的動物飼養資訊,於每年繳交前一年之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表,並公布於動物保護防疫所之網站上,與大眾共同檢視飼養情形。展演業者應以教育為導向,提升公眾對動物福利的認識。
若展演業者虐待動物或違規經營,依《動物保護法》可處以罰鍰,嚴重者將廢止許可。
縣長鍾東錦呼籲,展演動物的管理不僅關乎動物權益,也涉及公眾教育與社會責任,唯有透過嚴格法規與大眾的關心,才能確保動物在展演活動中獲得應有的尊重與保護。
聯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寵物管理課 陳技士 037-320049分機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