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檢調聯手 查獲繞流偷排廢水14餘萬噸及紀錄不實刑案
發佈日期:2025-02-27 07:20:00
發佈單位: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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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署獲報高雄市小港區中○資源公司高雄廠及臨海廠長期將應納管處理的鹼性廢水經由未經許可管道繞流偷排,該署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合作查處,發現該2廠廢水處理設施量能嚴重不足,實際處理廢水量均遠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核可量,且有長期短繳廢(污)水處理費用、竄改流量數值及未妥善處理廢(污)水,並以自來水稀釋放流水、關閉流量計直接將廢(污)水排入工業區納管系統、偷開雨水閘門繞排廢(污)水等情形及紀錄造假情事,除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8條之1等規定告發處分,並認定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刑責,由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起訴該公司及涉案10人,估算逃漏繳納管水費達1億1,598萬餘元。環境管理署自112年12月至114年1月針對本案共進行20餘次稽巡查,歷經1年3個月查處蒐證,期間除針對該2廠廢水處理單元進行多次採樣分析與流向確認,釐清可疑管路及排放口,5度告發該2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行為,並將查獲廢水流量紀錄虛偽登載,涉犯水污染防治法刑責等非法情節,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後續並會同司法機關進場搜索,以及協助計算本案逃漏納管水量,總計該2廠自109年起逃漏14餘萬公噸廢水。高雄地檢署除起訴該公司及涉案人,其中經理及領班2人已由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地檢署也已聲請扣押該公司名下土地,積極清查犯罪所得。環境管理署提醒,事業應確實依照環保法規及核准內容進行廢水處理設備操作、紀錄,並主動清查不明廢水管線,確認許可內容與現場操作狀況符合,積極維護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不得繞流排放廢水,造成環境污染。另呼籲事業切勿心存僥倖,若經查獲有申報義務,且明知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