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行政課】「114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評選表揚計畫」報名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止
發佈日期:2025-02-26 00:00:00
發佈單位:玉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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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hlyl.gov.tw/News_Content.aspx?n=19806&s=173572
【原住民行政課】「114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評選表揚計畫」報名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止
114年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評選表揚計畫
壹、 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以客觀公正態度,瞭解社會團體之會務、業務等實際運作狀況,並鼓勵社會團體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服務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增進社會福祉,促進社會和諧與安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 依據:
一、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二、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參、 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本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
肆、 參評資格:經本部許可立案3年以上且依法運作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於110年12月31日前經本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且最近1年未經評選為本獎項獲獎團體。
伍、 考評資料起迄時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陸、 評選對象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參評資格,且檢具送審資料之全國性社會團體,評選類別如下:
一、 學術研究類:促進教育、科學、技術、學術研究者(主要為學術文化團體)。
二、 藝術文化類:推動藝術、文化活動者(主要為學術文化團體)。
三、 醫療衛生類: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者(主要為醫療衛生團體)。
四、 體育休閒類:普及全民休閒運動、增進身心健康、發展休閒競技活動、強化運動技術水準、蓬勃運動產業者(主要為體育運動團體)。
五、 社會福利類:辦理專業、半專業性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主要為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
六、 公益慈善類:提供經濟協助、辦理非專業性社會公益服務者(主要為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宗教團體)。
七、 經濟發展類:促進農業、工礦業、服務業等經濟發展者(主要為經濟業務團體)。
八、 宗教服務類:從事宗教實踐、推廣、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主要為宗教團體)。
九、 環保生態類:提升環境品質、從事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及維護環境資源等(主要為環保團體、學術文化團體)。
十、 敦睦互助類:服務各該族群成員,但仍能兼顧社會公益者(主要為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
每1團體每年只得擇一類別申請,不得跨類別參評。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團體評選類別。
柒、 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詳附表1、附表2、說明事項及附件):
一、會務運作:包括團體基本資料之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開及財務處理等,但評選資料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過半數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或會後未將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
(二)未依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或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未有各過半數理事、監事出席。
(三)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未依法完成改選。
二、公益服務:團體自行運用其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等相關資源,因應社會需要所辦理之公益服務或公益性活動占百分之七十,包括:
(一)團體辦理下列具體公益服務事蹟或與團體業務有關且具公益性之活動占總分百分之五十:
1.從事教育、文化、藝術研究或推廣學術文化有貢獻者。
2.辦理醫療服務工作,於醫療保健或醫療專業領域上關懷人群、社會、環境,對國民健康及國家有貢獻者。
3.對於國民休閒體育活動之推展、發展休閒競技活動有貢獻者。
4.推動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貢獻者。
5.關懷社會弱勢族群、辦理志願服務、推動社區服務,提供社會所需之福利服務有貢獻者。
6.辦理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協助國內產業發展並對於產業發展有貢獻者。
7.推動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提升環境品質,對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有貢獻者。
8.於其他公益服務領域卓有貢獻者。
(二)團體之具體公益服務事蹟有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者,占總分百分之二十:包括有符合推動消除貧窮或飢餓、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確保有教無類的教育、實現性別平等及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等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者。
三、業務推展:包括依章程所辦理之會員服務、專業推展服務(自行辦理或接受政府機關或機構團體委辦或補助業務或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研究發展、參加與團體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或會議及編印書刊)等占百分之三十。
四、加分項目:理事、監事合計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者,將予總分加2分。
捌、 評選限制: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列入評選對象:
一、 會務及業務推展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 有違反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益之情事。
三、 有爭議情事。
玖、 送審資料:受評選團體應於114年3月31日前,透過「全國性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評選(鑑)系統(https://groupev.moi.gov.tw/)」完成線上報送。
壹拾、 評選方式及程序:
ㄧ、審查分為初審及決審2階段。
二、初審:由本部就會務運作進行初審,給予評分並進行分類排序,每1類別擇優評選進入決審名單。
三、決審:本部得聘任專家、學者,針對團體之公益服務及業務推展事項進行審查並給予評分,依專家學者評定成績依據分數排序,自各類別分數序位擇最優者1名為金質獎及次優者2名為銀質獎。所聘任之專家、學者不得為受評團體之現任理事、監事。本部得依實際評選需要召開決審會議,確認評選獲獎名單。
四、本部得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推展事項涉及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業務推展部分提供審查意見,作為評選之參考;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出席決審會議。
壹拾壹、 評選期間:預估114年4月至9月。
壹拾貳、 評選結果及表揚:
一、 獎額:依評選項目之得分,按整體總評結果自各評選類別分別頒發10個金質獎及20個銀質獎,本部並得視實際評選結果調整各類別獎額或辦理從缺。
二、 擇期辦理頒獎典禮,並頒發獲獎團體獎狀及獎金。
三、 評選結果及獲獎訊息刊登於本部網站「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壹拾參、 表揚活動:
一、時間:114年9月至12月(暫定)。
二、地點:臺北市(暫定)。
三、表揚方式:
(ㄧ)原則上由受獎團體依序上台領獎。
(二) 於會場適當場所安排展覽處,供獲獎團體自由提供其出版品或業務宣導品,俾與會人員相互觀摩。
壹拾肆、 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及依「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壹拾伍、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