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房屋稅新制施行,為使民眾知曉並維護自身相關權益宣導
發佈日期:2025-02-26 00:00:00
發佈單位:鳳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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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fsdo.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A22859B204186560&sms=D85CBB59B8EAEB61&s=667234054429BA1C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房屋稅新制施行,為使民眾知曉並維護自身相關權益宣導 [](# "列印[另開新視窗]")
房屋稅2.0新制上路,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應符合以下3要件,方可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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