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發佈日期:2025-02-26 00:00:00
發佈單位: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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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增加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以上則維持原規定,加徵十分之一;增訂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增訂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徵收之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增訂就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