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轄屬鮪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倘需進入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除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申請漁撈作業許可外,並請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發佈日期:2025-02-24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2240007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2月12日漁三字第1141532502號函辦理。
二、依據「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赴臺日海域作業。
三、113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許可至114年3月31日止,114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許可期間為114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請有意進入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轄屬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依前揭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並由所屬區漁會彙整名冊電子檔(如附件1),於114年2月21日前轉送蘇澳區漁會辦理。
四、114年度我國已與日本議定新漁船作業規則(附件2),為確保船長知悉並遵守鮪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八重山群島以北倒三角形海域自主管理作業規範(附件3),請船長務必至所屬區漁會詳閱前述規範。
五、檢附114年度鮪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申請書等表格(附件4)及「114年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八重山群島以北倒三角形海域宣導單張」供參(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