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宣導]公務員公務機密保密責任
發佈日期:2025-02-24 00:00:00
發佈單位:水林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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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shuilin.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7194&s=521151
[公務機密宣導]公務員公務機密保密責任
一、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少數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將公務上秘密洩露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提醒大家,因執行職務持有民眾個人資料時,必須做好保管動作,避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二、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三)行政責任
(1)懲戒責任
係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主管長官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因洩漏公務機密移付懲戒之案例顯示,不僅有公務員因洩密而予以降級或記過者,更有直接予以撤職者,公務員應引以為戒。
(2)懲處責任
係指各機關長官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