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訂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提升交易彈性
發佈日期:2025-02-21 14:03: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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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33450
為了促進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市場的靈活性與便捷性,內政部114年1月14日修訂《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對於某些特殊情形的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進行豁免,無需再依該辦法進行申請核准之例外狀況,新增夫妻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情形。
根據修訂後的第四條規定,以下情況下的契約讓與或轉售可免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五、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新增條文規定,夫妻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或妻的婚後財產要扣除婚姻期間之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其雙方的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另《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由夫妻各得一半(但另有約定者,照其約定)。因此,以夫或妻名義簽訂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當財產制關係因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喪偶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原因消滅時,依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經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後,由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該買賣契約。此類變更性質與一般買受人讓與或轉售契約之行為有所不同,因此買受人可持財產分配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具同等效力之文件,直接向出賣人辦理契約名義變更,無須申請核准。此修訂有助於優化程序,保障夫妻財產分配權益,並提升市場交易的順暢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