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自114年2月1日實施!!
發佈日期:2025-02-21 00:00:00
發佈單位: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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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tauyua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798FAE536E46054&sms=6AA55A85D10DF9F8&s=3810EF5D78A8DD9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自114年2月1日實施!!
為照顧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協助維持家庭功能,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 條、第 23 條及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濟弱勢。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或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定子女生活或教育補助之申請資格。
二、具有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證明。
※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療)機構,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得依規定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
※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整。
二、本補助不包含掛號、診察、門診、急診、評估、藥品、雜支等非屬療育訓練費規定項目之費用。
三、本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重複申請。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結束後六個月內,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為之。
二、前述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補助對象之人。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三、同月份須合併申請,如當月已申請過,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
四、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及療育金額並核章(包含治療師職章及療育單位章)。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區公所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兒童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醫院開具有持續療育需求之診斷證明書。
(五)符合第肆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六)繳費收據正本。
(七)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並停止補助: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查核受領資格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三)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四)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二、如有溢領或重複領取相關補助者,本局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補助對象或渠等之繼承人、其他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追繳溢領或重複領取之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按月扣抵申請人、補助對象或渠等之繼承人所得受領之其他補助款項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三、本局得視需要派員訪視並且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調紀錄,申請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追繳溢領費用。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