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徵才公告--二等諮議
發佈日期:2025-02-19 08:42:00
發佈單位:外交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76&s=119151
外交部徵才公告
一、用人單位:外交部
二、職 稱:二等諮議
三、名 額: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人員2名(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相同、性質相近職缺,候用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止)。
四、性 別:不拘
五、公告期間:自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2月24日。
六、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語文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等相關工作經驗4年以上。
(二)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四)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工作項目:
(一)外交議題研析及政情蒐報。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合作機制、國際會議與活動業務之參與及觀察。
(三)辦理非政府國際組織及智庫活動與交流事宜。
(四)辦理外賓邀訪及協助推動國會外交。
(五)國內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六)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辦理外交及涉外業務之推動。
八、工作地點:外交部(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九、月薪:比照相當層級之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十、聯絡方式及其他: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4年2月24日前將上開紙本資料寄(送)達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人事處,封面請註明「應徵二等諮議」。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人事處林小姐(電話:02-2348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