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嘉義縣114年0121震災災害受災戶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5-02-17 02:54:00
發佈單位:民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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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minsyong.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477&s=1226407
嘉義縣114年0121震災災害受災戶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
114年2月13日簽核奉准
一、目的:為照顧0121震災(含餘震)受災戶,特訂定本發放注意事項。
二、申請資格:114年0121震災(含餘震)災害受災者或住屋經本府工務單位或專業技師公會緊急評估勘檢認定且實際居住者。
三、申請項目:
(一)受傷慰問金:針對因本次0121地震災害名列本縣傷患名單。
1、重傷者慰問:50萬元。
2、輕傷者慰問:20萬元。
3、微輕傷者慰問:3萬元。
(二)受災户慰問金:經本府工務單位或專業技師公會緊急評估後張貼紅單,其結構嚴重受損不得繼續居住,須簽立已撤離不再居住切結書;經緊急張貼黃單者,其結構未嚴重受損仍可居住,酌予補助。
1、緊急張貼紅單者:每人發給2萬元,最高5口,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10萬元之受災戶慰問金。
2、緊急張貼黃單者:每人發給4千元,最高5口,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2萬元之受災戶慰問金。
四、申請要件:
(一)受傷慰問金:
1、依本縣衛生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評估受傷程度不同,檢具診斷證明、病歷影本及摘要。
2、具領人個人身分證或可辨識身分並具備相片之證件影本。
3、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受災户慰問金:
1、經公所認定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2、具領人個人身分證或可辨識身分並具備相片之證件影本。
3、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核定程序:
1、檢附第四點相關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審核通過核發慰問金。
2、申請應附證明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自行留存備查,免再檢附來府;核銷作業簡化為僅須檢附鄉(鎮、市)統一收據、核定之名冊、印領清冊資料等,經各鄉(鎮、市)相關人員核章完妥即可。
六、申請期間:原則上於公告日起10日內或鑑定完成日5日內提出。
七、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