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退還或徵收
發佈日期:2025-02-17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60001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指出,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等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或應補繳稅款者,均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則提起行政救濟後,不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權益皆能獲得保障。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連絡電話:(049)2222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