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賣房地而預先將戶籍遷出,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超過1年,仍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日期:2025-02-13 16:30: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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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427028
近日接獲陳先生詢問,為了賣房子而先將戶籍遷出,是否仍可以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超過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公尺,仍然可以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計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陳先生為出售自用住宅房地,先於114年2月1日將全家戶籍遷出,雖114年2月7日訂契出售時,無人設籍,但因遷出期間距離出售日未超過1年,如亦符無出租營業及面積等規定,仍可申請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期間的認定標準,於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往前推算1年;若超過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往前推算1年。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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