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疫補償案件規定,詳如說明。
發佈日期:2025-02-14 00:00:00
發佈單位:烏來區
發佈部門:烏來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wulai.ntpc.gov.tw/home.jsp?id=761cdedbee8b6318&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609d27d43ff51861297f785bd2a119a1
- 發佈日期:2025-02-14
- 截止日期:2025-06-30
- 發佈單位:烏來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407號函辦理。
2.查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即114年6月30日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3.為維護民眾權益,又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爰請適時輔導貴轄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之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內申請或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