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入苗栗縣後龍鎮編號第131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40238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5.828966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2-11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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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2227977號
主 旨:編入苗栗縣後龍鎮編號第1312號飛砂防止保安林面積0.440238公頃暨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5.828966公頃,併公告該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200.7353公頃,經113年檢訂結果,其中編入及解除情形如下:
(一)保安林編入: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段2055-1地號內等4筆土地面積計0.440238公頃,現況為闊葉樹林及造林地,已具防止飛砂之功能,土地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等,符合森林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依同法第23條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二)保安林解除:
1.苗栗縣後龍鎮合興段17-1地號內等28筆土地內面積計2.779783公頃,現況為學校、國防用地、防汛道路,解除保安林後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符合森林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學校、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2.苗栗縣後龍鎮溪洲段197地號內等3筆土地內面積計0.230156公頃,現況為河流沖刷所形成之溪溝,屬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遭受破壞,無法恢復營林之用,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3.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段74-168地號內等56筆土地內面積計2.040137公頃,為82年7月21日前舊有建地,屬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4.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段74-168地號內等35筆土地內面積計0.778890公頃,經上開解除保安林一部後,已為脫離保安林主體之零星土地,現況為道路、空地及墾地等,為配合地籍界線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解除保安林後尚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5.以上地號土地內面積共5.828966公頃(部分地號土地內有二種不同解除情形),詳如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保安林編入及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14)。
二、本號保安林經113年檢訂結果,編入保安林面積0.440238公頃、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5.828966公頃及訂正增加保安林面積0.478606公頃後,合計減少面積4.910122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195.825178公頃,為防止飛砂風害及保護外埔、後龍地區農田、房舍、道路等安全,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3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3)、保安林位置圖(圖15)。。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附件:
表1(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04/A01\_1.pdf);
表2(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04/A01\_2.pdf);
圖1-圖14(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04/A01\_3.pdf);
表3(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04/A01\_4.pdf);
圖15(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404/A01\_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