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應有權益,各機關不得拒絕專業訓練輔助犬隻(含導盲/聾、肢體輔助、陪同等,以下泛稱輔助犬)及需其引導人士出入
發佈日期:2025-01-16 06:56:00
發佈單位:新港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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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singang.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925&s=1223085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100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辦理。
二、 邇來有民眾投訴本縣部分民宿拒絕民眾攜帶導盲犬入住,認為侵害其權益,而向本縣社會局投訴;經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揭示「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亦指陳「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爰各公共場合、建築物及營業場所等,皆不得拒絕輔助犬隻及需其引導人士出入或入住。
三、 輔助犬係幼年階段起即接受嚴格訓練,針對有需引導人士提供必要協助,其嚴格之社會化長期培育訓練,使犬隻可協助有引導需求者增加自由行動以及獨立生活的能力,被視為是使用人士的身體延伸部分(可視同如輪椅、拐杖等輔具性質),並不同於一般寵物犬隻,故各場所亦不可「禁止寵物(出入)」等理由拒絕。貴機關請自我審視是否有制訂禁止輔助犬隻及需其引導人士出入或入住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內容請儘速修正,以免違法。
四、 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請有主(轄)管單位(如:各級學校、戶/地政事務所、衛生所、農場、民宿、風景區等公私立場所)之各權責局處務必函轉所屬配合,如有違反者應予輔導直至改善完成;爾後如出現相關投訴案件,本縣將依法開罰,並提報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分案列管,以確保有使用輔助犬隻需求民眾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