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政府辦理 0121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補助作業實施計畫」,並自即日(114/02/11)起施行
發佈日期:2025-02-11 07:00:00
發佈單位:嘉義縣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8&s=244633
公告事項:
一、事由:辦理「嘉義縣0121震災後危險建築物補助作業」。
二、受理申請單位: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電話05-3620123轉8157、8176。
三、適用對象:
(一)本次地震經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
(二)其他經本府決議補助之對象。
四、補助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損壞評估建議拆除者,參照「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補助其查估建議金額100%,最高300萬元。
(二)損壞評估建議修繕補強者,參照「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補助其修復建議金額70%,最高200萬元。
(三)其他經本府決議補助之標准。
(四)補助對象為公寓大廈者,原則如下:
1、採拆除者,由各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之,同一標的物有数户者,以申領一户為限。
2、採修繕或補強者,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之;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比例逾二分之一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推派代表申請。
(五)需檢附申請文件:申請書。
(六)身分證影本。
(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與申請人同)。
(八)損壞評估報告(正本)。
(九)公寓大厦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十)其他規定文件。
五、拆除之危險建築物於完成查估後,其餘列管危險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收到「損壞評估」報告後,應檢具上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
六、本府於收件後審核符合者,即書面通知核定補助金額,並於解除危險建築物列管後依指定帳戶匯款。
七、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向申請人、具領人及其繼承人或其他因受益處分而不當得利者,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二)提供偽造、變造文件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三)同址重複申領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
八、申請補助期限: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請書、委託書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