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
發佈日期:2025-02-11 00:00:00
發佈單位:達仁鄉
發佈部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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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築夢工場組簡章 「夢,你來做 台,國家來搭」
一、 依據: (一) 行政院「國家希望工程」方案 2 之 3 第 3 點「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鼓 勵青年開拓國際視野」。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三) 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4 日院臺教字第 1131023182 號函核定)。
二、 目的:鼓勵臺灣青年勇於築夢,將想法、專業與夢想轉化為具體且可實踐 之海外蹲點與見學方案,並由政府提供孵化輔導機制與挹注資源,協助青 年赴海外落實方案,透過多元國際交流與合作,拓展視野,激盪創意,展 現臺灣公民行動力,在強化青年國際競爭力及實踐人生志業之同時,帶動 臺灣軟實力成長、百工百業興盛及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 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 15 歲至 30 歲青年(辦理徵件截止日前,須 年滿 15 歲且未滿 31 歲)之青年。
四、 圓夢執行期間:至少 2 周以上,至多不超過 1 年為原則。
五、 申請資格: (一) 由個人提出申請。 (二) 築夢工場組每位青年以參與 1 次為原則,每次僅能申請 1 案,惟申請當 年度旗艦計畫及年度專題者不在此限。 (三) 如具下列身分之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從優考量及優予補助,以兼顧資 源分配之平衡性。確定入選後,本計畫將補助額外獎勵金,請依獎勵金 請領文件檢核清單(附件 8)檢附相關文件於辦理結案時,一併請領。各 身分補助額外獎勵金原則如下: 1. 為經濟弱勢家庭青年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須提供 2 身分證字號,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 18)及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確定入選 後補助額外獎勵金每人提案企劃核定金額之 4%。 2. 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註記之戶籍謄本影本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確定入選後補助額外獎勵金每人提案企劃之 3%。 3. 兼具上述身分青年者,須檢附上述相關證明,確定入選後補助額外獎勵金 每人提案企劃核定金額之 5%。 六、 企劃書內容及項目: (一) 針對本計畫拓展國際鏈結交流、青年帶動百工百業創新成長、引領青年 多元創意行動三大類別,鼓勵青年自主提案,運用創新思維、聯結國際 資源及經驗,規劃及推動具體行動方案,惟各部會已有專案獎補助計畫 者(如體育與藝文競賽、學術研究、留學、遊學及度假打工等),基於資 源不重複原則,請逕向該部會申請。可申請項目包括(但不限)如下: 1. 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重要智庫、基金會見習,與各國青年領袖、 青年組織、青年議會、邦交國青年交流互訪,參加具影響力之重要國 際會議活動等國際鏈結深度交流活動。 2. 跨國青年創業家交流合作、創業青年國際合作、赴各國社會企業合 作、各國地方創生經驗交流、技職培訓及參加各國百工百業高階人才 培力計畫等。 3. 其他國際或社會重要議題、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跨國行 動、改善特定社會議題的國際社會創新行動及青年海外志工服務行動 等具公共性之社會影響力之青年多元創意行動。 4. 114 年度旗艦計畫主題及年度專題-環境永續(文字待與環境部確 認),培植青年領袖、鼓勵青年為自己與地球發聲,發揮專業能力、 結合社會資源,拓展國際網絡,投入環境保護及地球永續發展相關之 國際公益服務、社會倡議、教育推廣或科技創新等。 (二) 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1. 申請青年之學經歷。 3 2. 企劃發想(動機與目的)、主題及相關說明。 3. 企劃主題說明影片(請提供不超過 3 分鐘之影片電子檔 1 支,提案青年須 於影片內說明企劃主題發想動機、預計蹲點見學活動或交流內容,以及 預計達成之圓夢目的。影片如有配樂須有音樂授權使用同意書,附件 17) 4. 執行期間(須至少 2 週以上,不超過 1 年)、執行方式、執行地區(需為海 外,但不包含外交部旅遊警示橙色以上分級區域或遭遇戰爭等緊急狀況 區域)、合作單位,須包含事前規劃準備、執行過程記錄方式、擴大影響 力宣傳推廣方式及各階段工作進度等。 5. 企劃連結資源。 6. 企劃成果之預期效益及可持續性。 7. 經費需求。 8. 外語能力證明文件(非必要):如欲提供證明文件,請依據下列相關資格 條件,擇一提供。 (1) 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或其他同等英語語言檢定資格之及格證書或 全部考科(含該等級所有階段考試)及格成績影本。 (2) 擬赴國家同等語言檢定資格。 (3) 經濟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青年若無上 述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得以最近 1 年學校英語課成績單證明替 代英檢證明。 (4) 就讀全英語授課學校且無上述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者,得以最近 1 年在校英文成績單證明及就讀學校所出具之全英語授課證明文件替 代英檢證明。 七、 申請時間:申請期間分兩梯次,第一梯次自公告日起徵件至 114 年 3 月 14 日止;第二梯次自 114 年 5 月 1 日起徵件至 114 年 6 月 20 日止。計畫 期程詳如本簡章第 12 至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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