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雙方合意解約,請儘速申請撤銷申報。
發佈日期:2025-02-07 13:29: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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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422361
張小姐近日購買房屋已向稅務局申報契稅,但買賣雙方對契約條件有爭議仍協商中,詢問稅務局可否撤銷契稅申報?若已繳納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可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契稅;但若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或解除仍有爭議,該爭議並非稅務機關職權所能審認,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能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購屋民眾,解除契約務必儘速會同賣方共同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撤銷申報亦未在規定期限繳納契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率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