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宣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重申寵物生命紀念業者不得刊登寵物安樂死服務廣告之規定。
發佈日期:2025-02-05 00:00:00
發佈單位:草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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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宣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重申寵物生命紀念業者不得刊登寵物安樂死服務廣告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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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農經課
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地址:54058南投市民族路499號
承辦人:約僱人員 邱于珍
電話:049-2222542
傳真:049-2220980
電子信箱:kath7501@nantou.gov.tw 主旨: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重申寵物生命紀念業者不得刊登寵物安樂死服務廣告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2月3日防檢一字第1141827240號函辦理。 二、 按獸醫師法第23條規定,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違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三、 另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1月19日防檢一字第11318350082號函釋,寵物生命紀念業者於其網頁刊登寵物到府安樂、醫師到府安樂、寵物醫院安樂、醫院執行安樂等涉及寵物安樂死服務之廣告內容,其服務範圍涵蓋多縣市,模式分類如下: (一) 受獸醫診療機構委託:獸醫診療機構委託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刊登寵物安樂死廣告,由獸醫師到府或至該機構執行寵物安樂死。 (二) 與獸醫診療機構合作:寵物生命紀念業者轉介飼主至合作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到府或至該機構執行寵物安樂死。 (三) 無委託或合作: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僅協助轉介飼主至獸醫診療機構,無實際合作關係,但在網站上刊載「寵物安樂」等服務內容。 四、 上述情形,寵物生命紀念業者雖未實際執行獸醫師業務,惟其並非獸醫診療機構,依法仍不得刊登涉及寵物安樂死服務相關廣告。 五、 另獸醫師如有常態性跨區執行寵物安樂死等獸醫師業務,應依規事先向原執業執照登記所在地及欲前往執行業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報准始得為之。 六、 另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8月4日防檢一字第1121471983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