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南投縣政府宣傳-有關本府為辦理本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附屬綠能設施」審查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5-02-05 00:00:00
發佈單位:草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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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南投縣政府宣傳-有關本府為辦理本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附屬綠能設施」審查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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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農經課
南投縣政府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辦事員 王許裕農
電話:049-2229443
電子信箱:laker90128@nantou.gov.tw 主旨: 有關本府為辦理本縣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附屬綠能設施」審查原則,惠請貴(機關)單位協助公告週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 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經營計畫。……。(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先予敘明。 三、 又本辦法第28條規定:「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五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再予敘明。 四、 爰此,本府就上開規定訂定申請附屬綠能設施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溫室及植物環控設施、育苗作業室、組織培養生產場,如申請附屬綠能設施,要求申請人應取得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改良場所的技術層面審查後再行審查。 (二) 菇類栽培場附屬綠能設施,依現行辦法為二階段審查。惟申請人於第二階段申請附屬綠能設施時,應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且實際經營滿1年,並檢附該案場之農業經營實績證明文件,且不得低於農業統計年報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始得併同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第二階段審查。 (三) 有關本府辦理抽查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申請人應依原經營計畫執行,倘申請人未依原經營計畫使用者,或其產量未達農業統計年報之標準,得給予申請人限期改善。經本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則依本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 綜上,本府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審查原則於114年3月1日起實施,惠請貴機關(單位)予以協助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