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連續地震臺南市政府扶助措施
發佈日期:2025-02-03 00:00:00
發佈單位:白河區
發佈部門:社會及行政課
原始連接:https://www.tainan.gov.tw/cp.aspx?n=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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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申請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房屋稅 **紅、黃單-免申報**
收到市府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者 由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市府建管單位認定之「紅、黃單」資料主動辦理減免。 - 地價稅 紅單-免申報
收到市府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者 由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依市府建管單位認定之「紅單」資料主動辦理減免。 -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 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2.國稅
項目 申請項目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備註 :
-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