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本鄉第36屆調解委員會補聘調解委員
發佈日期:2025-01-24 00:00:00
發佈單位:麥寮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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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lvillage.gov.tw/latestevent/Details.aspx?Parser=9,3,23,,,,7661
主旨:公開徵求本鄉第36屆調解委員會補聘調解委員。 依據:依據「鄉鎭市調解條例」暨「雲林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擬補聘委員人數:1人。 二、資格條件及任期: (一)積極資格:事實上居住於本鄉內(法務部95年4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50014681號書函)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 (二)消極資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1、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3、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4、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5、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三)任期:自核定聘任起至116年6月30日止。 三、受理收件期間及方法: (一)收件期間:自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7日截止,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國定假日、例假日不收件)。 (二)方法:有意願者,請詳填候聘(補聘)調解委員基本資料一覽表(如附件)、並檢具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學經歷等資料(最高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及聘書等書面資料)於期限內寄送麥寮鄉公所民政課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廖光輝收(電話:6934685)。 四、本委員會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就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應徵者,以書面及面談方式,依下列標準評定其績分決定之: (一)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同一等級學歷計分相同,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經歷:曾任調解委員並獲績優表揚者、曾任或現任村里長、司法特考或法制類之相關國家考試及於者、其他與調解業務或法制業務有關之經歷者。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訓練及進修:最近五年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且與法制或調解業務相關者始予計分。本項計分不得與學歷之計分重複計算。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四)綜合考評:由遴選委員會就受評者年齡、身體健康情況、家庭狀況、自傳履歷、品德操守及對調解業務之熟稔程度(如口才、談話技巧、溝通協調能力、交通、保險法規、法律之熟稔程度)、研究發展、熱心公益、社區服務等情形作綜合考評。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五、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候聘(補聘)調解委員之審查作業評定後,將符合資格條件者,【依規定遴選提出候聘(補聘)委員加倍人數計共2人】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1員規定名額,報縣府備查後聘任之。 六、資格條件及遴選不符者,不另行通知;資料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