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
發佈日期:2025-01-24 00:00:00
發佈單位:燕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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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 [](# "列印[另開新視窗]")
旨案已整合,故廢止「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從事油輸送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及「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等公告廢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