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移工死亡案件時,請通報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並併同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一案
發佈日期:2025-01-24 11:30:00
發佈單位: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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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4&s=267642
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1月6日函頒「加強外國人人身侵害案件業務 聯繫與處理原則及流程圖」規定(下稱流程圖),受理單 位於接獲移工遭受暴力毆打等人身傷害案件時,應於24小 時內通報當地所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二、、復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61條規定,外國人在受聘 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次依本 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28日台勞職業字 第 44501號函釋略以,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 務」,係指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 之義務。如於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有支出費用之必要時, 亦應由雇主先行負擔。但雇主於前述喪葬事務處理完成 後,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喪葬費用之支出義務人求 償。
三、、又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 其從業人員不得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法令情事。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雇主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發生移 工死亡情事,應協助雇主聯絡移工家屬將移工遺體或其私 人財物運送回國,以及善後等事宜。
四、倘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移工團體、移工來源國駐臺 辦事處及安置單位等接獲移工死亡案件,請參照流程圖規 定,立即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請通知移工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協助聯繫移 工家屬;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上開規定代為處理移工喪葬事務、協助通知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協助辦理死 亡移工遺體後續處理,並協助當事移工家屬申請移工之社 會保險或商業保險相關給付、理賠及慰問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