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0121地震災害救助申請 發佈日期:2025-01-23 05:12:00 發佈單位:後壁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eb.tainan.gov.tw/houbi/News_Content.aspx?n=7009&s=8718807 0121地震災害救助金 災害救助事項簡述: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安遷救助金(地震造成):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受理期限:114年2月27日止 依據「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因地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安遷救助:(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二)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四)牆壁: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六)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 申請表、勘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