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生多起漁船碰撞、翻覆及人員落海案件,請加強落實漁船管理及安全宣導,以維持漁船海上航行作業安全
發佈日期:2025-01-23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1230023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1月17日漁二字第1141444116號函辦理。
二、加強宣導事項如下:
(一)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業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1、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2、漁航儀器、救生設備及船用設備等資源之提供、維修或更換。
3、督促船長落實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
4、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船員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督促船長依醫療諮詢結果緊急進港或為緊急救護及處置。
(二)船長出海作業前應檢查事項如下:
1、強化漁船機械及電力線路之維護保養,確認消防滅火設備效能及注意用火安全,航行時應注意機械設備運轉情形,並定期進行消防求生宣導。
2、檢查船體、主副機、救生(如救生衣、信號彈、EPIRB等)、通訊(SSB、DSB、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等)、船位回報器(VM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等航跡發送設備及各項航儀設備正常運作。
3、蒐集瞭解航行作業水域氣象、海象及水文資訊。
(三)出海作業及航行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與漁業通訊電臺通聯,測試無線電等通訊設備效能,並注意依漁業通訊電臺頻率進行守聽。
2、海上航行作業時應提高警覺,避離危險海域,落實輪值及瞭望,並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3、發生緊急事件時,即時向漁業通訊電臺或海巡署118專線通報或通知本署漁業監控中心,以利第一時間提供相關協助及採取應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