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5-01-21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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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01210001&mserno=201906300001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 發文字號:海保字第1130014024號
- 主旨: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自即日生效。
-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公告事項:
-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如下:
- (一)油輸送:
- 1、從事海上原油輸送,其年運輸量一百萬公秉以上。
- 2、從事海上原油以外之石油製品輸送,其年運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
- (1)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十五萬公秉以上。
- (2)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
- 3、於海上從事船舶對船舶之單次輸送作業,其原油或石油製品五萬公秉以上或液化石油氣五萬公噸以上。
- (二)海域工程:
- 1、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距離達一公里以上。
- 2、依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之離岸風力發電業者。
- 二、提出足以預防、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時機、範圍如下:
- (一)從事油輸送前,就油輸送作業區各別提出。
- (二)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於工程施工或輸送前,就輸送作業之海底管線本體及輸送作業區提出。但於本公告生效前已敷設或利用者,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 (三)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於施工前及維運期間,就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本體及作業船舶提出。
- 三、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如下:
- (一)利用船舶從事油輸送:
- 1、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準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公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
- 2、船舶總噸位未達一百五十之油輪,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四百五十一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二)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
- 1、利用港內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每一油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八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2、利用其他海洋設施從事油輸送者,每一油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千三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三)敷設或利用海底管線從事輸送天然氣距離達一公里以上者,每一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千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四)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每一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二千四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 (五)前二款情形,另有利用船舶執行者,應再針對船舶提出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並準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公告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
- 主任委員 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