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114年1月17日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2025-01-21 00:00:00
發佈單位:基隆市政府
發佈部門: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原始連接:https://www.klcg.gov.tw/tw/klcg1/3170-296811.html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於101年修正後,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基準已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市價,爰刪除已辦滅失登記土地經回復原狀並辦竣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祭祀公業無規約、修正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其補償費領取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三、 配合民法、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有關法令及修正條文第7條規定,爰修正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附表)
詳細發布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或請參閱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