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自112年度施行
發佈日期:2025-01-15 16:10:00
發佈單位: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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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ifi.immigration.gov.tw/wSite/ct?xItem=99942&ctNode=37214&mp=1
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進一步說明,所謂CFC是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關係企業。至豁免門檻則是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惟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達適用豁免規定目的,爰加以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不符合豁免實質營運活動測試」且「直接」持有股權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者,其持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