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屯區公所錄影監視系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5-01-16 16:12:47
發佈單位:西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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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監視系統錄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公所政字第1120009482號函頒施行 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下稱本所)為處理政府機關、民眾、法人或團體調閱本所監視系統錄影資料,確保錄影資料安全,提升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係指本所既有監視系統裝置範圍內提供調閱相關錄影位置、畫面收錄之錄影資料,錄影資料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0日。 三、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程序如下︰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行文本所調閱錄影資料。 (二)前款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務之業務上必要,而有調閱本所錄影資料需要者,應敘明案由及調閱範圍,行文本所辦理。 (三)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提供錄影資料,應敘明協助之事項及調閱範圍,行文本所辦理。 (四)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並應檢附報案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如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第一至三款機關遇有緊急情形,未出示調閱公文者,應請該機關事後正式備文補正。 四、本所秘書室為調閱錄影資料案件受理單位,由該室指定特定人員擔任業務承辦人,為維護個人隱私,業務承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點第一至二款之機關,應審核該案由、調閱範圍及所依據各該法律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公文為之,如未正式行文,得不予受理。 (二)前點第三款之機關,除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有無提供行政協助義務或拒絕之正當事由。除緊急情形外,應以公文為之,如未正式行文,得不予受理。。 (三)民眾或法人、團體申請錄影資料,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本所錄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審酌應予提供或不予受理之情形,並經區長或其授權人簽章核准。 (四)本所同仁有維護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而申請提供錄影資料者,仍需填送申請單(如附件二),經各該單位主管及監視系統管理單位主管簽章,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經由監視系統承辦人員調閱或複製,不得私自調閱、轉錄、保存與公開。 五、調閱影像電磁紀錄所顯示之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不得為營利、徵信等攝錄目的外之利用。除因公務需要外,申請之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不得恣意對外公開或有違法律規範之使用目的。 六、調閱機關、民眾或法人、團體應自行準備已格式化儲存工具,俾便業務承辦人員存放錄影資料電磁紀錄,並於領取錄影資料電磁紀錄時,填具領據乙份(如附件三),以供本所查考。 七、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申請書請參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