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部函釋非漁船船舶從事網具類等非一支釣作業行為涉及漁業法
發佈日期:2025-01-15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501150003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12月2日農授漁字第1131470493號函辦理。
二、近年非漁船船舶(包括遊艇、自用船舶、休閒用筏載具等)於本縣沿近海從事網具類等漁業作業情事頻受檢舉,影響具合法漁業資格之漁民權益及漁業資源管理,農業部於113年12月2日函釋(附件1),該等行為態樣涉及《漁業法》第6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依據農業部函釋非漁船從事漁業說明如下:
(一)自用小船、休閒用筏載具:攜帶網具相關漁撈設備出海作業,涉及未經核准取得漁業執照從事漁業,已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係指自用小船或休閒用筏載具僅休閒一支釣使用,本不得攜帶(如:刺網、棒受網、延繩釣、籠具等)漁具或漁撈機具設備。
(二)遊艇:不得經營漁業,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違規者移送航政機關依《船舶法》規定核處。
(三)禁漁區違規使用網具:遊艇、自用小船、休閒用筏載具等非漁船船舶,於禁漁區違法使用網具作業,適用漁業法相關罰則規定。
(四)自用小船搭載外籍移工協助作業:如涉及「就業服務法」不得任意變更服務地、業別等情,將依相關規定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