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公所受理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持續運作之非營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114年社會福利相關業務,請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社會課)
發佈日期:2025-01-08 09:30:31
發佈單位:宜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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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ilancity.gov.tw/news_view.asp?id=6031
主旨:公告宜蘭市公所受理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持續運作之非營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114年社會福利相關業務補助計畫 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持續運作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除預算另有編列者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為主: (一) 申請補(捐)助案件最低須有百分之二十自籌款(有關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守望相助隊勤務運作補助不受百分之二十自籌款之限制)。惟申請之補(捐)助案件已獲他機關專案補助,未造成公庫財務負擔,本所僅代為轉發補助款者,不在此限。其計算方式:申請補(捐)助案全部總經費乘百分之二十。 (二) 申請補(捐)助案應於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利審查。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全案預估經費:約新台幣1100萬元。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一)申請本所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辦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於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應附揭露表)。 (二)於補助行為成立後30日內,本所應連同其身分應主動公開於本所網站。違反者(含本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