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
發佈日期:2025-01-10 00:00:00
發佈單位:白河區
發佈部門:經建課
原始連接:https://baihe.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0859&s=8716179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6條、第12條、第24條
內文
1.農業部為穩定農民種植水稻之收入,辦理水稻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
2.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以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令修正發布,為提供所有稻農風險管理工具可自願投保, 及使本保險基本型保險理賠金額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額相同,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1)為保障所有稻農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致產量減損之損失,調整本保險要保人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2)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調整稻米救助額度,提高基本型保險理賠金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3) 增訂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