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 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發佈日期:2025-01-06 15:00:00
發佈單位: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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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22214
為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規定,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參考財政部公告之稅率級距基準,修正「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於12月19日經縣議會三讀通過,並追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期房屋稅開始適用。
稅務局表示修法後,自住住家用房屋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但如果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調降為1%,經該局估算,114年苗栗縣將有7萬6,000餘戶可受惠調降房屋稅。
為合理化房屋稅負,本次修正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如空置)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適用差別稅率,持有1戶者2.6%、2至4戶者每戶3.2%、5至6戶者每戶3.8%、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4.8%。但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供作住家使用,如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苗栗縣一般租金標準者,可與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合併計算,適用較低稅率1.5%2.4%課徵。另為促使建商加速釋出房屋,起造人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則按持有年數課徵差別稅率,每戶2%4.8%。
新制實施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負提高,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所有作自住使用房屋如尚未設立戶籍者,請務必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房屋自住優惠稅率,逾期未設立者,將按較高之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
為讓民眾能夠快速了解房屋稅新制及節稅權益,稅務局於該局網站特別設置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專區,提供宣導動畫影片、文宣、Q&A及懶人包等資訊供查詢參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7-331900分機15121519、竹南分局037-472215轉1等房屋稅專線,由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