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農藥流向管理,農藥販賣業者應加強農藥販售之作物欄陳報
發佈日期:2025-01-03 13:00:34
發佈單位: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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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略以,農藥販賣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八、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九、開具載明農藥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二、農業部於110年7月1日公告農藥購買實名制相關規定,並加強推廣農藥販賣業者採行POS系統陳報。透過前揭系統可協助農藥販賣業者依農藥核准登記之作物別對象銷售農藥;少數農藥販賣業者採線上表單之陳報方式,登打時亦可由線上表單進行該農藥核准登記之作物別查詢及陳報,均可避免賣錯藥或協助釐清農民誤用農藥時衍生之爭議。三、農業部已推動多項農民補助措施,可透過農藥產銷定期陳報資料,檢視農民栽培之作物別是否與申請項目相符,如微生物農藥補助等。並可透過系統檢核,簡化農民申請其他農業部多項補助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