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寵物行為諮詢業者,其行為諮商不得有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情形。
發佈日期:2025-01-03 06:13:00
發佈單位:鹿草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21694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2月26日防檢一字第1131863513號函辦理。
二、按「獸醫師業務」之涵義,係指反覆對他人非特定多數動物為獸醫師法第5條第2項之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
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寵物行為諮詢師未具獸醫師身分,依法不得為寵物進行行為問題診斷、治療或給予用藥指導。
三、另依獸醫師法第23條規定,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寵物行為諮詢業者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涉及治療、診斷、檢驗、處方等涉及診療用詞之廣告。
四、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坊間部分動物行為諮詢營利團體,透師業務行為。
五、若經查實有擅自進行動物治療、處方等行為,則屬違規執行獸醫師業務,按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獸醫
師資格或不具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過行為諮商及溝通等名義,提供飼主動物行為問題診斷及用藥建議等,爰請宣導業者行為諮商不得有擅自執行獸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