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符合113年度「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推薦資格之宗教團體,請於114年2月7日(星期五)前提報績優事蹟表予本所
發佈日期:2025-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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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2月31日府民宗字第1130513632號函辦理。 二、依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宗教團體 (下稱團體)參加「宗教公益獎」遴選有捐款資助、動員協力、政策響應等3種基準條件,請貴宗教團體就捐款資助或動員協力擇一項目提報。至政策響應項目,係以遴選年度前一年縣府曾函請團體推動之政策事項且確有顯著推動成效者為限,該績優事蹟之起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為利審查作業進行,欲參加遴選之團體須先將應備文件上 傳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下稱網站),其資料包括事蹟表、事蹟證明文件(如捐資證明、 財務報表、公益支出分類明細表、活動內容、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並請依事蹟表內容排序)、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13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與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等,上開事蹟表格式及相關電子 檔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行政窗口-業務申辦項內下載使用。另團體完成事蹟表之填報後,應進行匯出及列印,並用印作為正式憑證,透過網站「上傳用印後事蹟表掃描檔」功能傳送。 四、另參考「114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績優宗教團體遴選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2)所列「動員協力」及「政策響應」初選名額分配設定及相關規定,進行初選提報工作,縣府於進行初選審查事蹟內容時,將參考本要點公益事蹟審查認定原則及公益事蹟審查評分項目表(如附件3)辦理,內政部後續將召開複選審查會議,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擇期予以表揚。 五、另要點第5點第4款有關應備文件部分,含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爰請有意參加遴選之團體,應及早進行年度財務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作業。惟為兼顧內政部辦理表揚作業及團體辦理年度決算作業時程,倘貴宗教團體仍未及完成113年度收支決算或收支報告申報,仍可就該遴選名單先予提報,但團體必須於內政部複選審查結束前(約114年6月中)完成113年度收支決算之備查,始得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