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114年1月2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
發佈日期:2025-01-03 00:00:00
發佈單位:烏來區
發佈部門:烏來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wulai.ntpc.gov.tw/home.jsp?id=761cdedbee8b6318&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dbdcfaf274ad1464c5cccda38956e263
- 發佈日期:2025-01-03
- 截止日期:2025-05-01
- 發佈單位:烏來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一、申請對象: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
二、烏來區原住民保留地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劃定禁伐區域後另行公告。
2.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三、申請日期: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四、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至本所產業觀光課提出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最近3個月內)。
2.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內)、印章。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4.金融帳號存摺影本。
5.土地為持分者,應提出分管協議書及位置圖或共同經營協議書。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整。
六、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七、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1.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
2.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3.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4.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