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申請至4月30日)
發佈日期:2025-01-02 00:00:00
發佈單位:桃源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tauyua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798FAE536E46054&sms=6AA55A85D10DF9F8&s=C0875DD4EF075F92
申辦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申辦地點:本所農觀課
(一)補償對象:
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二)土地條件:
1、原住民保留地經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1)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2)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3)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2、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
(三)補償要件: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
(四)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6萬元,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1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
---- 申辦流程 ----
(一)申請人赴「臨櫃申辦」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並備齊下列: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含地籍圖)。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存摺影本及印章。
4、另申請人,倘由他人代辦者,還請代辦人提供申請人相關文件,另備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辦理委託書,遂行本案申請作業。
(二)土地同一地號單獨擁有者,即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權利範圍為1分之1者,得善用「線上申請」,且操作務必符合程式者:
1、網站:「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公開資訊專區」。
2、網址:https://tlbc.cip.gov.tw/。
---- 其他須知 ----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屬持分及共同共有土地者,應提出土地合法經營使用文件(例如:他項權利證明、土地使用同意書、租賃契約書、分管協議書及位置圖等)。
申請人屬未成年者,倘無法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則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且由法定代理人提供同意書,同時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倘非被監護人之父母,請務必再附上影印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依據禁伐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