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發佈日期:2024-12-31 00:00:00
發佈單位:東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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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dongshi.taichung.gov.tw/3575701/post
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本(114)年 1 月 2 日至 2 月 8 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 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 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 2 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 2 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 1 次起始日為 6 月 1 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 起始日為 5 月 31 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 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二)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 6 月 15 日至 7 月 15 日
(三)苗栗縣及雲林縣 6 月 16 日至 7 月 15 日
(四)南投縣 6 月 16 日至 7 月 18 日
(五)新竹 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另申報公糧農友第 1 期作可於 3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第 2 期作可於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 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辦理變更。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一)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 83 至 92 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 10 年中任何 1 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 蔗作有案;或於 83 至 85 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 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 2 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 1 次。申報契作硬質玉米、 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灣糖 業公司土地除外)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申報繳交公糧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 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三)申報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以新虎尾溪以南(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及北港鎮)高 鐵沿線左右 1.5 公里內之農地為推動區域。
(四)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以 107 至 110 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區域。
其他相關事項可參考附件<114 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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