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種苗來源欄位自114年起為必填欄位
發佈日期:2024-12-30 00:00:00
發佈單位:台西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taihsi.gov.tw/newsdetail.aspx?nsid=2732&ntid=1
::: 回首頁 > 訊息專區 > 公告資訊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種苗來源欄位自114年起為必填欄位
發佈日期:2024/12/30 | 展覽/活動日期: | 點閱次數:2 <a class="a2a_button_facebook"></a> <a class="a2a_button_google_plus"></a> <a class="a2a_button_twitter"></a> <a class="a2a_button_email"></a>
一、依據113年12月5日漁四字第1131418457號函辦理。
二、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自1月1日至5月31日止,魚塭新放養或養殖登記證異動時,應隨時異動且須於災害發生前完成申報。
二、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箱網)放養申報書,申報書種苗來源欄位自114年起為必填欄位。
三、 請養殖業者向購苗來源業者索取購苗來源證明,以利公所人員登載。
四、購苗來源證明應註明採購日期、品名、規格、單價、數量、買賣雙方姓名、聯絡電話、放養池養登編號(魚塭編號)等,並保留1年以上以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