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3年12月25日以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號令修正發布,請參閱
發佈日期:2024-12-30 00:00:00
發佈單位:東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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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dongshi.taichung.gov.tw/3574495/post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25日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4號函辦理。
二、 旨揭辦法修正條文業已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用。本次修正條文於113年12月25日發布,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故113年12月27日(含當日)以後受理之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案件,請依修正後之條文審查辦理(審核時將核對審核表及申請表上所填的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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