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條文
發佈日期:2024-12-30 00:00:00
發佈單位:內門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neime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4D36B474F0FBE84&sms=F7A39556F834BF90&s=ED48FB9AA9E693ED
壹、修正目的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第6項及志願服務法第21條規定授權訂定,作為申請服替代役等事項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配合國家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調整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無人照顧者之申請條件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就高齡或未成年之民眾已建立充足社會照護網,故為兼顧我國兵源政策,除以役男家屬年齡為申請條件外,並應將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列入考量,且以役男家屬均屬老、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為申請條件。
二、修正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申請條件
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及不影響國軍兵員補充,刪除役男家屬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申請條件,修正以役男家屬需受照顧之程度,渠等日常生活需較多人力照顧,使役男於服役時,得返家協助照顧家庭,以減輕家庭負擔。
三、新增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之規定
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另因應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延長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新臺幣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另考量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將役男家庭核列為低收入戶之情況列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並刪除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得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