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那瑪夏區114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申請)
發佈日期:2024-12-26 00:00:00
發佈單位:那瑪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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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namasia.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7334E7638793122&sms=F3A0BBFE04BCA4EB&s=9A6A9495E4B5EC20
※補助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申請區位要件:
※原住民保留地依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原住民民保留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自來水法劃設公布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核定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土保持法定義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原住民保留地依國家公園法選定劃分為「國家公園區域」。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居滿(第21年以後),且未經伐採之造林地。
*備註: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
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申請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或登入系統禁伐補償民眾申請。
※應件附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能以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地籍圖謄本。
●申請人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
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2.權狀-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或其他存摺-印章。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任契約書。
※補助額度
●每公頃新台幣6萬元。
※受理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至本所(土地管理所)填具申請書,未申請者,逾時不予受 理。
3.地點:那瑪夏區公所土地管理所電話:07-6701001*143、142
4.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者,請辦理委託書
※所有權共同持分者須備土地分管書及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