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海洋汙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管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隻賠償責任限額」
發佈日期:2024-12-26 00:00:00
發佈單位:蘆洲區
發佈部門:蘆洲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luzhou.ntpc.gov.tw/home.jsp?id=ba85df57eaf29096&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f671f95cc055dc73d93254ae81470dd0
- 發佈日期:2024-12-26
- 截止日期:2025-01-06
- 發佈單位:蘆洲區公所
- 類 別:公告消息
- 公告日期:2024-12-26
- 主辦單位:蘆洲區公所
- 公告內容:
- 茲考量利用海底管線輸送天然氣,於管線設置所為之探勘、挖溝、埋設、施工,以及竣工後從事輸送天然氣時發生火災或爆炸情事,均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後果,有必要定其達一定輸送工程規模應提出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設定廠商須達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公告事項第一點)。並提出足以預防、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時機、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點)。最後提出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事項第三點)。
- 聯絡人:田上穎
- 聯絡電話:02-2281-148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