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發佈日期:2024-12-24 16:00:00
發佈單位:農業部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832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31536824A號
主 旨:預告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農業部。
二、訂定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三、「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站(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遠洋漁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8樓。
(三)聯絡人:張助理。
(四)電話:(02)23835904。
(五)傳真:(02)23327397。
(六)電子郵件:hsiener@ms1.f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附件: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訂定草案(pdf)(https://www.moa.gov.tw/files/publication/8326/A01\_1.pdf);